內蒙古制定出臺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12-05-30 新聞來源:監理英才網
一覽英才網旗下監理英才網程先生了解到,為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策部署,加快自治區水利建設,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出臺《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并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內政發〔2012〕41號)文件形式印發。明確了未來十年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來源、標準及管理使用等規定,這標志著自治區朝著建立穩定多元和持續增長的水利投入機制邁出關鍵步伐。
一是明確了基金籌集渠道。《實施細則》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明確水利建設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自治區、盟市、旗縣三級水利建設基金組成。明確了水利建設基金的五個主要來源:一是從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征地管理費;二是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水土流失防治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費,全額納入同級財政水利建設基金;三是凡是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按上月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計征,其中,銀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計征;保險公司一年期以上返還本利的人身保險業務免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6‰計征;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1‰計征;四是從中央對自治區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安排的資金,劃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五是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要從征收的城市建設維護稅中劃出20%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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