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速公路工程招投標亂象叢生
發布時間:2013-11-04 新聞來源:鳳凰網商業
湖南高速公路通信管道和機電工程項目將有4個項目共計10余個標段招標在即,合同總金額預計將達5億元人民幣。嚴峻說:“因為公司去年在湖南高速公路工程項目招投標中‘運氣欠佳’,2013年伊始,工作壓力就特別巨大。”
同樣感嘆在湖南高速公路建設招標中屢屢“運氣欠佳”的,遠不止嚴峻所在這一家公司。另外一位參與該領域投標的劉易(化名)說,“原本需要層層評審、監管的招投標過程,已經被簡化成幾乎沒有門檻,最后通過福利彩票的搖球機來確定三個中標候選人。”
湖南省2012年公布的高速公路通信管道和機電工程項目41個標段的公開招標結果(后簡稱“招標結果”)顯示,在41個標段中,每段有6到20多家不等的公司參與搖號,但有企業卻能連中多標。
獨中多標遭質疑
據招標結果顯示,在41個標段的招標中,湖南省湘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自身名義獨中6標,分別為吉懷高速第39及40標段、汝郴高速第57標段、婁新高速第31標段、大瀏高速第JD1合同段,以及京港澳高速(臨長段)第01標段,是中標數量最多的企業。嚴峻質疑:通過搖號機取得這樣多的項目,與很多公司相比,湘筑公司運氣真的這么好?
“抽中這么多只能說明我們運氣好。”湘筑公司綜合事務部回應稱,現行搖號制度公平合理,我們絕無任何舞弊行為。
也有一種說法是,在這41個標段中,該公司實際執行的項目標段多達15個。但湘筑公司對此矢口否認,并稱僅會在業務范圍內進行業務分包。
相關資料顯示,湖南省湘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注冊資本2018萬元,是一家私營企業。在2008至2009兩年間,湘筑并未中標國家投資的大型機電安裝工程項目以及交通安全設施項目。2009年,該公司開始與湖南省高速廣信投資有限公司合作,先后取得長株、宜鳳兩個BOT項目的機電總承包以及衡邵、潭衡西等多個BOT項目的交通安全設施項目。
據知情人士透露,在2009年和2010年間,該公司每年基本可以保持7000余萬的工程項目收入,公司業績相對平穩。直到2011年,湖南省高速廣信投資有限公司正式成為湘筑的控股股東。
“創新”的搖號制度
過去幾年,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設運營中,招投標過程混亂,違規、貪腐問題嚴重,先后有四位廳級干部落馬。為此,湖南省交通運輸廳于2011年3月印發《湖南省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搖號規則與程序(試行)》。該辦法采用“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即對報名的投標人隨機確定標段,發售含合理定價清單的招標文件,隨機確定3家入圍投標人,由評標委員會對入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并推薦中標候選人。
實際參與過湖南高速公路建設招標的嚴峻描述了搖號制度的關鍵環節:該辦法取消了資格預審,門檻較低,并且通過彩票搖球機的類似機器搖取三個中標候選人,只要通過資格后審環節,如無重大失誤,即為第一候選人中標。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出臺的該辦法中,第十八條規定:“招標文件應簡化對投標文件的審查內容,盡量減少廢標條件。招標人僅對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財務能力、主要人員的資歷等設定強制性資格條件,對設備和其它技術管理人員等不作為通過審查的內容。”
該辦法還指出,“僅要求投標人提交近5年完成過兩個與招標標段合同價相適應的的類似工程業績”、“僅對擬投入的主要人員(項目經理、總工)的資格進行審查”、“主要人員只審查其職稱證、建造師證(項目經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僅對投標人的注冊資本金和銀行信貸證明作強制性要求,年平均營業額、流動資金等其他財務條件不作強制性要求”等。
長期從事行業招投標研討與修訂工作的行業人士表示,該辦法存在諸多問題和漏洞,沒有資格預審環節,會造成參加報名的投標候選人水平參差不齊,錯報、誤報業績及專業人員重復投標的情況難以避免且難于查辦。“該辦法對投標人的資金能力、技術能力、工程管理能力均未制定高標準,起點門檻太低,基本可理解為在工商注冊過的企業即有資格參加投標。”
該人士認為,招標法的根本宗旨在于公正、公平、擇優、擇強,搖號制度不僅沒有擇優、擇強,且明顯違背了招標法的宗旨,而且可能為某些企業尋找小規模單位掛靠資質圍標鋪平道路,為買標、圍標、串標、商業賄賂等私利行為大開方便之門。
實際參與招投標過程的劉易透露,在湖南省交通運輸廳出臺的該辦法中沒有中標數量限定,有的企業一年之內多次中標。此外,該辦法沒有對投標文件中方案的具體描述和編寫進行高標準的規定,投標單位不需要做前期的技術調研和儲備,搖中號之后才開始認真審查圖紙、編寫聯合設計文件。
其實,早在去年3月該辦法出臺一年之際,就有媒體報道中南建設集團等公司在龍永高速中騙標遭實名舉報的消息,并對湖南省高速公路土建招投標搖號制度提出了質疑,認為該事件折射出采用搖號制度對于投標人履約能力嚴重不足等違約行為,以及不符合中標資格等問題的監管缺失。
專家:呼喚公平的“規則”
錢忠寶是商務部2005年/2007年/2008年版《機電產品采購國際競爭性招標文件》修訂執筆,以及商務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13號令)》的研討修訂參與者,他認為以‘抓鬮’的方式確定中標人,有悖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嚴格規范中標人確定程序,禁止采取抽簽、搖號等博彩性方式進行投標資格預審和確定中標人’的規定。
他說,“這種打著‘公平、公正’的旗號的方式,實質上是對招標人的極大不公平、不公正,也是對最優秀的投標人的極大不公平、不公正。”
有法務專家指出,在一些行業和領域采用搖號方式進行招投標,已經成為相關管理部門規避監管責任的手段,這一手段如果不能真正實現招標人、評標委員會和行政監管部門三方定標權的相互制約,就難以形成透明、公開、公正的招投標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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