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臺建筑安全新規:工程出現事故約談市縣長
發布時間:2013-11-09 新聞來源:海口晚報
11月1日,海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海南省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約談制度》,規定1年內發生2起一般工程質量事故或發生2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廳長約談事故發生地的市縣政府分管副市縣長;1年內發生3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質量事故或發生3起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管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的副省長約談事故發生地的市長(縣長)。
《制度》指出,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約談,是指為督促市縣政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認真分析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形勢、吸取事故教訓、落實整改措施,每年度對建筑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發生地的市縣政府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負責人進行的約見談話。
《制度》對約談情形作出具體的規定。1年內發生1起一般工程質量事故或發生1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分管副廳長約談事故發生地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局長。1年內發生2起一般工程質量事故或發生2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廳長約談事故發生地的市縣政府分管副市縣長。1年內發生3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質量事故或發生3起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1年內發生1起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事故或1起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管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的副省長約談事故發生地的市長(縣長)。
約談主要內容為落實工程質量安全屬地監管等方面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經過、搶險善后情況;事故性質、原因分析及應吸取的教訓;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形勢的分析;下一步所要采取的措施和承諾。重點是采取的措施、強化安全責任等方面的報告。被約談對象應當準備書面材料。
約談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后,事故等級、性質確定后一周內進行。被約談對象應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托他人。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單位和個人將由約談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并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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