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論文:如何規避監理工程師的安全責任
發布時間:2015-12-26 新聞來源:一覽監理英才網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持續穩定快速發展,我國的基本建設規模居世界之首,建筑業已成為我國國民經濟名副其實的支柱產業。
由于建筑業存在著施工流動性大、生產周期長、自然條件影響、勞動強度大等特點,加之施工單位主觀上為了經濟利益注重對質量、投資及進度的控制而忽視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造成安全事故頻發,建筑安全生產的形勢十分嚴峻。
本人就目前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工作存在的責任風險問題,如何切實履行監理安全責任、規避監理安全生產責任風險,提出一些工作方法和應對策略,供廣大監理人員參考。
一、建設工程監理存在的安全責任風險
1.國家現行法律法規不健全
眾所周知,監理行業所從事的是“高智能的技術咨詢服務”,監理的職責和權限來源于建設單位的委托授權,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負有直接責任,《建筑法》在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這說明施工現場的安全責任主體不是建設單位,建設單位不應把不屬于自己的責任委托給監理單位來承擔,更不能把屬于施工單位的義務和責任轉移給監理單位。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監理的安全職責作了明確規定,同時也擴大了監理單位安全監理的范圍和職責,建設部【2006】248號《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的發布,逐漸增加了監理的安全責任,有些甚至是屬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被壓到了監理的肩頭。當發生事故后,既不是施工現場安全責任主體,也不具備社會公眾安全監督職權的監理單位和監理從業人員卻受到處罰、甚至被判刑!
2.建設單位不遵循建設程序
少數建設單位在招投標工作中經常采用暗箱操作的方式確定工程承包單位,甚至將工程肢解發包,與施工單位簽訂陰陽合同,任意壓縮合理的工期和造價,而施工單位為承攬工程,對建設單位承諾低價中標并墊資施工,導致在工程所需安全資金上大打折扣。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又片面追求工程施工進度,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使得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實。監理在實際工作中得不到建設單位的支持,監理工作的“責、權、利”不一致,導致監理對施工現場無法進行有效控制。一旦出了問題,建設單位將責任全部推在監理身上。
3.施工單位整體管理水平不高
建筑業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的需要,我國的建筑施工隊伍不斷擴大,但總的整體素質卻有待提高,特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又催生了建筑市場違法分包、層層轉包、非法掛靠等很多不正常的現象。目前施工項目以包代管的現象很嚴重,而且施工隊伍大多重效益、輕安全,安全意識相當薄弱,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虛設,導致了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高頻發,這樣同時也增大了安全監理工作的難度和執業風險。
4.監理單位自身存在問題
當前,有相當一部分監理單位自身的安全體系未健全,監理自身安全管理薄弱,大多數項目監理部基本上都是由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兼管各專業的安全,而且部分監理人員缺乏現場安全管理知識和經驗,缺乏對現場隱患的敏感性,難以承擔安全監理的重任,導致監理單位整體素質不容樂觀,難以滿足現階段安全監理工作的需要。
【打印】 【關閉】
分享到: | qq空間 | 新浪微博 | 人人網 | 豆瓣網 | MSN | 騰訊微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