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造價工程師頒布行業自律公約
發布時間:2013-08-29 新聞來源:一覽造價英才網
日前四川省造價工程師協會發布了新版的《四川省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自律公約》,公約內容如下:
第一條 依法執業經營,維護市場秩序。
第二條 維護行業聲譽,承擔行業責任。
第三條 遵守市場規則,杜絕違規經營。
第四條 堅持公正執業,全面履行合同。
第五條 開展誠信服務,做到廉潔自律。
第六條 規范業務操作,確保咨詢質量。
第七條 嚴格收費標準,禁止惡性競爭。
第八條 簽訂勞動合同,保護員工權益。
第九條 樹立人才觀念,發揮專業特長。
第十條 相互交流學習,加強自我約束。
違反本公約的,由本協會按照本公約實施細則進行處理;情節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
本公約由四川省造價工程師協會制定,于2013年9月 1 日起生效。原《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行業公約》(川建價師協[2005]22號)同時作廢。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行業內通報批評;記不良行為一次。
對注冊造價工程師:予以談話提醒;責令限期改正;不予延續注冊。
對建設工程造價員:予以談話提醒;責令限期改正;注銷資格證。
第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年度內記不良行為3次者,通報批評,建議注銷資質證書。
造價從業人員年度內記不良行為2次者,建議撤銷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注銷建設工程造價員登記。
第十五條 建立自律公約登記報告和檢查制度。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在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自律情況報自律委員會。自律委員會每年開展一次自律公約執行情況的檢查。
第十六條 違約立案調查
一、登記立案
檢查、舉報或其它途徑發現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造價從業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違約時,均應及時登記立案。
舉報可采取以下方法:一是書面舉報,應加蓋單位印章或個人印鑒(簽名),注明通訊地址、聯系人及聯系電話;二是電子郵件舉報,應注明舉報人姓名或單位名稱,通訊地址及聯系電話。
自律委員會專人負責登記立案,受理舉報工作,并為其保密。
二、調查取證
自律委員受理舉報后,應于10日內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執行調查取證的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介紹信。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應當協助調查,如實回答詢問。調查詢問必須制作筆錄,有關單位應在筆錄上簽章、單位負責人應簽字,有關人員應簽字并蓋指印。
當事人或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十七條 處理違約規則
一、自律委員會調查人員將調查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案件,提交自律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討論。
二、自律委員會會議由2/3以上委員參加方為有效。
三、有關當事人員可列席自律委員會會議,說明有關案情;與當事人相關的地方造價工程師協會的代表可列席自律委員會會議。
四、自律委員會可要求當事人到會做有關說明。
五、自律委員會應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決定是否予以懲戒及給予何種方式的懲戒;會議決議應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進行,由到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票數通過方為有效。參會委員應在會議決議上簽字。
六、自律委員會決定處罰的,由自律委員會向當事人發出《違約懲戒告知書》,列明擬懲戒的事項、理由、懲戒方式,并告知當事人有申訴的權利。報省造價工程師協會秘書處。
七、當事人如對自律委員會決定不服,應在收到《違約懲戒告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向省造價工程師協會提出書面申訴。
八、當事人逾期不予申訴的,自律委員會向當事人發出《違約懲戒決定書》。
九、當事人提出申訴的,由協會領導機構組織,由協會正、副會長,正、副秘書長,專業委員會正、副主任,自律委員會全體委員對當事人的申述進行復議。復議決議應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進行,由到會議全體人員半數以上票數通過方為有效。如決議不予懲戒的,撤銷《違約懲戒告知書》;如決議予以懲戒的,由自律委員會向當事人發出《違約懲戒決定書》。
第十八條 懲戒執行
一、《違約懲戒決定書》應在作出懲戒決定日起7日內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當簽收;
二、對當事人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應予行政處罰的,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三、違約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或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對違約責任人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省造價工程師協會。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與《四川省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自律公約》同時執行。
據一覽造價英才網資深專家唐先生分析四川省發布此公約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完善四川省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的自我約束和相互監督機制,維護工程造價咨詢市場秩序,促進工程造價咨詢行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自律公約。各省造價工程師協會都有發布類似自律公約,各協會為了打造一個良好健康的造價咨詢行業環境。
一覽造價英才網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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