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4月1日起《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施行
發布時間:2013-11-27 新聞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11月20日,國家質檢總局正式發布了修訂后的《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從2014年4 月1 日起開始施行。
據介紹,國家質檢總局2004年制定發布的《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自發布以來已實施9 年,對于建立并規范我國有機產品認證制度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近年隨著我國有機產業的不斷發展,也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新問題:個別企業違規使用農藥、抗生素、濫用投入物質,偽造、冒用或者超期、超范圍、不按要求使用認證標志,不規范使用有機產品標識標注,獲證產品追溯體系不健全;個別認證機構把關不嚴,認證門檻較低,未嚴格依據認證規則和程序進行認證,對獲證企業缺乏有效的后續監管措施;原《辦法》中缺少進口有機產品監管等內容,主管部門管理職責、監管方式較為原則、不明確,有些影響認證有效性、真實性的活動,行政監管和行政處罰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等。對此,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按照國務院領導指示,對出現的問題進行梳理和分析,對《辦法》進行修訂,設定更加科學合理的有機產品認證制度,加強有機產品認證監管,解決當前有機產品認證領域存在的問題。
新《辦法》的發布施行,將對規范有機產品認證活動,提高有機產品質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發揮積極作用。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由原來的46條增至現在的63條,修改內容主要體現在:設立了“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制度”;通過建立認證證書統一編號制度(即有機碼制度)、認證標志統一編號制度、檔案記錄制度,保證獲證有機產品具有可追溯性;建立了有機產品認證銷售證制度,認證機構通過頒發銷售證,確保認證委托人所銷售的有機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與認證證書中的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一致;明確了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不能標注“有機”等字樣;規范了進口有機產品的監督管理;對有機產品認證監管職責進行了明確,保證了對有機產品認證全過程的有效監管;增加了罰則條款,加大行政執法力度,解決了以往有機產品認證行政執法中執法依據不足的問題;取消了有機產品認證轉換標志,便于消費者識別有機產品,杜絕了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利用有機轉換認證冒充和混淆有機認證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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