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監理:弱冠之年,當思而立
發布時間:2013-06-27 新聞來源:一覽監理英才網
“監理無用論”、“監理擺設”、“監理形同虛設”……這些都是當前社會對監理人員的“評價”。他們中有建設商,也有承包商,甚至勞務方;有政府主管部門,也有工程專家,甚至普通大眾也參與進來。
人們詬病監理人員:建設商與承包商因為其沒有搞好“三控兩管一協調”;政府主管部門是由于監理公司發展脫離了預期目標;專家們思考未來,做出提醒。爭論還在進行,并將仍然繼續,但這絲毫不能影響我們去思考,為什么要罵監理?是人的問題,還是制度本身的原因?抑或是二者之間都存在著不足之處?
地位的尷尬,權責的偏失注定了監理公司、監理人員為眾矢之的。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說明:“所謂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的委托,依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經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建設委托監理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專業化管理。實行建設工程監理制,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設的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監理,這個被法律、法規在兩個獨立經濟主體之間用強制手段塞進去的第三方關系人,總是容易受到指責。但監理制度的引入是大勢所趨,關鍵問題是,監理的定位是否清晰,權責是否一致。
定位是否清晰,涉及兩個方面:一個是監理制度本身對監理的定位;一個是監理公司在實際工作中的自身定位。權責是否一致,涉及法律與政府給予的權力或承擔的責任是否符合邏輯,現實中是否可行。
我國目前的監理制度某種意義上說,只是將原來政府的監督檢查職能部分轉到了監理單位,政府將原有的責任分攤到中介咨詢機構了,讓更多的中介咨詢單位承擔起了原來政府的責任。“大政府”向“小政府”轉變,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政府部門可以把一部分權力(責任)交給市場,利用市場的機制解決一些市場的問題。但不可少的是政策、法規的支持。從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上看,對監理的要求多過于權力的保障。一些工程建設中比較要緊的權力諸如撥款權、經濟簽證權等監理卻難以得到或執行。
從我國的監理制度形成的歷史來看,它是一個被動產生體,而非建設商或承包商的主動要求。這有著深刻的歷史原因,筆者不做分析。但這從情感上使得兩方都對監理產生了“不好的感覺”。法律上講建設與監理單位之間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監理單位接受委托之后,建設單位就把一部分工程項目建設的管理權力授予監理單位,這也是一種授權與被授權關系,但權力一經授予,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解除和剝奪。請記住,這種授權決非是建設單位心甘情愿的(誰會把自己的權利主動割讓給一個不太熟悉的主體呢,況且還賦有監督自己的權力)。監理制度雖推行已二十年,但筆者今天仍然見過,在不少建設單位內部仍存在著一整套完整的工程管理部門,這些部門人員被稱為“監理的監理”。——監理只成為一種擺設,或是應付法律條文的幌子、玩偶。如是種種因素,造成了監理人員在實際工作對自身的定位——甲方讓我管的我就管,不讓我插手的決不插。
作為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監理挨罵,其自身原因是不可回避的。當前監理的準入門檻較低,人員素質良莠不齊,監理公司管理缺位等等問題,都給“監理”本身帶來了負面影響。
有人說過,對一個歷史現象的評判,從道德上的批判遠不如從條件上分析來得高明。這樣看來,“監理無用”作為一種現象,僅僅只是一個表象,該分析,該責問的應該還有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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