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參與工程“監理”的弊病分析
發布時間:2013-06-24 新聞來源:一覽監理英才網
當前,在工程施工階段,業主參與監理具體事務的情況相當普遍,并已引起建筑界的廣泛關注。其中,有業主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現在業主對項目監理能力、信譽、責任的不信任;也有監理自身的原因,有些監理單位擔心監理工作最終得不到業主的認可,索性要求業主一起參與工程“監理”,借以封堵業主口舌;而有些則是能力不足,怕負責任,于是每道程序都要業主參加,希望處處留下業主“痕跡”,以便事故發生后,由業主分攤一半責任。本文從工程建設效果與工程合同及法律角度入手,試圖就這一現象進行分析,指出業主參與“監理”的弊病所在。
1 業主參與工程“監理”對工程本身不利。一般,業主聘請監理參與工程的建設管理,主要是看重監理特有的專業技能和豐富的工程管理經驗,借以彌補自己的不足,從而實現業主對工程的質量、投資、工期等方面的目標要求。施工中,業主若過多地插手監理工作,必然在許多方面要影響監理作為受托方的主觀能動性的發揮,其決策行為往往受業主意志的影響,降低甚至失去監理的應有作用,從而直接影響到工程的質量,其實質與業主聘用監理的初衷相矛盾。另一方面,業主參與工程的具體監理事務,增加了自己的工作內容,客觀上必然要影響自己份內事情的完成。從這一角度看,對工程的建設也是不利的。
2 業主參與工程“監理”對合同的履行不利。工程建設一般較為復雜,牽涉到的問題種類多、性質不一。由于存在技術、管理、經濟等方面的因素,若業主直接參與工程“監理”,很難從公正合理的角度上處理工程問題,從而常常造成合同履行中違約事件增多、變更發生不斷出現。事實上,許多工程合同的不履行或履行不徹底,大都與業主的參與有關。筆者曾去過一個有“問題”的工地了解情況,主要也是這方面的原因:在工程的施工管理中,無論日常的質量評定還是工程量的計量與支付,每個環節都有業主參加,要業主把關。由于業主多次主觀地為減少工程投資,變更工程項目,而事先又無任何憑據資料,結算時合同雙方的意見分歧很大,監理又拿不出可為雙方接受的處理方案,最后致使業主與承包商對監理都不滿意。
3 業主參與工程“監理”對業主自身不利。綜觀業主主動參與工程“監理”的案例,一般多發生在工程的計量與支付環節上。為了獲取可靠的計量資料,擔心監理的計量數據有假,業主往往希望有自己的人員進行實際控制。對于監理,在目前我國建筑市場尚不規范的條件下,一旦失去對工程的計量與支付控制權利,其它方面的監理工作如質量、進度控制則很難落到實處,于是監理對業主的這種做法埋怨頗多,關系僵硬;對于監理要求業主參與監理事務的情況,因為每事都請業主,極力表現自己的辛苦與清白,有時會適得其反,落下“此地無銀三百兩”的嫌疑,同樣要失去業主的信任。因此,無論那種情況,一旦業主與監理之間出現了信任危機,在技術與管理方面有特長的監理單位,其為業主的服務質量總要或多或少地受到影響,最后吃虧的還是業主。
4 業主參與工程“監理”對監理的威信不利。監理的工作效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監理在工程管理活動中的威信,包括業主與承包商兩個方面。監理一旦失去了這種威信,作為建筑市場的第三方,其日常工作都將受到影響,更無論監理效果了。因此,從業主角度,不管是業主主動參與還是監理為推卸責任要求業主參加,時間長了,必然會在業主心目中產生監理能力不強、責任心不夠等等對監理工作不利的印象,至此,常常業主會有意無意地疏遠監理,而實際上是在“收回”先前已授予監理的某些權利。而從承包商角度看,原本是監理的工作內容,卻常常要由業主方發出指令,容易產生對監理的不信任感,其中包括對監理能力的不信任和對監理權利的不信任,認為監理不過是業主例行建設程序的一道幌子,再無其它作用,于是對監理采取糊弄、應付等辦法。在日常監理工作中,我們經常能夠聽到監理埋怨業主不給權利,所有事情都是業主說了算,致使承包商對監理的種種指示不與理會,監理工作無法進行。其實,在許多工程上,造成這一局面的,除業主與承包商的責任外,更多的是監理自身原因。
5 業主參與工程“監理”有悖合同和法規規定。其實,在不同行業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都要求業主明確授予監理在工程管理中的權利。按照委托合同的概念,這就意味著在工程的施工管理中,業主將不能直接參與指揮承包商的施工活動,而由監理工程師完成。相應地,業主的任何直接發往承包商的指令,都將被視為無效,屬違約行為,因此,承包商有權拒絕執行這一指令;而承包商若執行了業主的指令,同樣也是違反合同行為,對此,監理工程師有權拒絕。
在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發布實施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了監理工程師有堅持質量標準、依法進行現場監理的責任。指出監理工程師應依據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查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并規定若監理單位未盡責任影響工程質量的,將根據其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給予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因此,若監理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職責,以業主參與推卸自己責任的行為,同樣有悖相關法規及合同條款的規定。實踐已證明,業主對承包商干預的越多,工程完成的質量就會越差,合同執行的也就越不徹底;相反業主干預的越少,完全由監理工程師來組織、協調、控制,則工程質量完成的就越好。對監理工程師,若一味地放棄自己的權利,無視自己的責任,將意味著要丟失自己的信譽,自己的職業!遺憾的是,目前業主參與工程“監理”的情況還普遍存在。筆者真誠地建議那些希求獲得較好工程質量卻又陷身于工程“監理”的業主們,請把權利真正地交給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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