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度控制中監理的地位和方法
發布時間:2013-06-25 新聞來源:一覽監理英才網
目前在工程建設實踐中,工期無法按計劃完成是普遍存在的問題。許多監理單位反映進度控制難,常常為此抱怨業主和施工單位不配合或干擾,其實監理難以進行進度控制的根本原因,一是沒有了解監理在進度控制中所處的地位,二是進度控制的方法不對。
1 監理在進度控制中所處的地位
在進度控制問題上,有的觀點認為監理單位應該編制一個科學、合理的進度計劃,作為監理工程師實現進度控制的首要前提;有的觀點認為業主委托監理進行工程進度控制,監理就理所當然要保證工程進度;有的觀點認為業主和施工單位都不聽監理指揮,進度控制不了的責任不在監理。從監理行業的實踐情況上看,相對質量控制來說,進度控制就顯得軟弱無力。筆者認為造成監理工程進度控制困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一、監理是新的行業,對這個行業的行為準則,社會上沒有一個共同的認識;二、我國對監理所處的地位和角色這樣的理論問題并未解決,造成工程建設業主、監理和施工單位三方權力不明,責任不清。在一般情況下,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進度目標在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可以合同工期目標的基礎上,提出一個比合同工期短的工程進度目標,施工單位也可以根據環境和自身的條件,提出延誤工期目標的申請,并因此接受業主根據合同相關條款提出的索賠;業主也可以根據需要向施工單位提出縮短工期目標的要求,或順延工期的要求,并因此接受施工單位根據合同相關條款提出的索賠。從以上的情況可以看出,施工階段建設工程進度控制的行為主體應該是施工單位和業主。施工單位根據工程的特點,綜合工期的要求、企業的實力和經濟的需要編制進度計劃,這是施工企業的權利。施工單位在投標書中一般已經對施工方案進行陳述,包括工期目標和進度安排都進行了詳細的說明,施工單位的報價是以其提交的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為基礎。因此施工單位是建設工程進度計劃編制的主體,是實現工期責任的主體。編制一個科學、合理的進度計劃是施工單位的需要,這樣的進度計劃,是施工單位在投標時說明自己提出工期合理的證明,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是業主和監理檢查施工單位履行合同工期承諾的依據;對施工單位內部來說,編制一個科學、合理的進度計劃是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實現進度控制的首要前提。監理接受業主委托進行進度控制,監理的進度控制,是為實現合同的進度目標,對施工單位編制進度計劃的科學、合理性進行評估,監督并協助施工單位調整落實進度計劃。當業主提出縮短或順延工期時,監理的主要工作是對它的可行性和施工單位因此可能提出的索賠要求進行評價,為業主的決策提供咨詢服務。因此,監理的工作性質決定了監理不能去確定工程進度目標。監理所處的地位是業主的顧問和參謀,首先必須使業主可以洞察工程進度的動態,通過監理的工作,既使業主了解施工單位的進度狀況,又使監理和業主實現了溝通,真正使業主理解監理在進度控制中可以為業主做些什么;其次,主動協調業主和施工單位的合同關系,協調業主和施工單位的進度矛盾,這種協調不是以第三方的角色,而是以合同為依據,為施工合同雙方的進度矛盾尋找一個雙方都可接受的方案。當造成進度矛盾的原因,合同未明確時,監理應為合同雙方達成一個補充協議創造條件。目前監理所處的地位,要求監理在運用自己進度和合同方面的管理能力,為業主提供服務的同時,盡量避免進行決策,但在業主有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可以代表業主從事一定范圍的決策工作。這些認識與國外傳統的建設工程組織管理模式有一定的差別,造成這種差別的原因是,國內監理行業的誠信打造需要有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監理必須充分了解業主對監理的實際授權,并根據業主的授權范圍,明確自己在項目管理進度控制中的地位。
2 監理進度控制的方法
監理進行進度控制,需要具備進度和合同方面的管理能力。在合同環境下,寫入投標文件的進度計劃是不能隨意調整的,因為它是施工單位承諾工期目標的具體實施文件。施工單位不僅要對合同中承諾的工期目標負責,而且要對編入合同文件的進度計劃的科學和合理性負責。不能因為進度計劃的科學和合理方面存在問題而可以隨意更改。當監理在工程項目招投標后承接監理業務,監理進度控制的首要工作是對施工單位進度計劃的外部和內部環境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的結果對施工單位進度計劃的可行性做出評價,并補充施工單位進度計劃實施的約束條件,這是監理進行進度控制的前期基礎工作。例如,合同開工日期的明確程度,打樁遇異物或周轉環境干擾影響施工,樁基檢(試)驗要求的間歇工期,施工方法不當和施工機具設備不正常影響工期,設計變更或業主確認材料設備不及時順延工期,竣工驗收現場準備、資料管理,消防、環保和綠化等相關工程的專項驗收和項目竣工驗收日期的關系等等。總之,在合同范圍內,與工程進度有關、涉及工期事項的內容,需要業主明確認定的,以及對施工單位具體化的工程進度約束,監理要向業主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合同中未考慮到的工程進度影響因素,如工程周邊的環境影響引起的工期延長,監理應建議業主和施工單位協商,簽訂工期的合同補充協議,為業主和施工單位之間履約提供依據,同時也為監理的進度控制創造條件。只有明確了這些問題,才能使工程進度真正納入控制的環境。以下舉出幾個例子來說明:例1:某合同專用條款41.1規定:“發開工令期限:為簽字合同協議書之日后15天內。”業主在施工合同簽訂后一個月委托監理,由于本工程的工期比較充裕,業主和施工單位都存在影響工期的問題;施工單位認為開工令未發,現在還不能開始計算工期,監理在審查合同文件后,向施工單位發出以下監理通知:“因承包人2003年3月24日上報的施工組織設計無針對性,例如將設計的T梁,寫成空心板梁的施工工藝;以及最基本的管理人員、土石方機械(如壓路機、自卸車、鉆機等)、材料(如火工品等)、實驗儀器未到位,按合同要求不具備開工條件,以致我部無法發出開工令。按簽定合同協議書之日(2003年1月29日)計算,至本日(2003年3月26日)工期已延誤43天,請貴部抓緊施工準備工作,以免給貴公司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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