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的現狀及對策
發布時間:2013-06-25 新聞來源:一覽監理英才網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進行,國家及有關部門在招投標領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我國的工程建設發包大致經歷了計劃經濟時代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令性分配工程任務;80年代中期至《招標投標法》出臺期間,由招標辦主持招標階段;招投標法出臺后到現在的由建設單位自行或委托招標代理單位招標發包的階段。招標辦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在各個階段的作用和職能也都相應地發生了許多變化,尤其是現階段的招標管理職能更是呈現出許多難點和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投標管理的現狀。
1、很多人和單位,不能正確認識目前招投標體制,還有人把負責招標管理的招標辦視作負責招標的機構,以至于對招標辦的監督管理工作不能正確定位,甚至帶來了不利的影響。
產生以上認識上的誤區,主要是因為在建筑市場發育很不完善的初期,沒有招標代理中介機構,掃招標辦的工作任務相當繁重,很多本該由市場中介做的工作,不得不由招標辦親自動手操辦,可謂是既當運動員,又要當裁判員。招標申請書、項目管理機構資質、投標單位資格預審、招標文件、標底、評標辦法、評標委員會、中標通知書等都需要行政審批。《招標投標法》頒布實施后,對招標辦的工作職責,提出了新的定位,進一步明確了對招投標的監督管理作為其重要的職責,同時對應招標工程的范圍和程序都提出了具體而明確的要求。在此情況下,隨著行政審批制變革的深入,招投標的監督管理也由過去的行政審批制變革為現今的備案審核制,實行了現行的“一登記、兩備案”的監督管理體制,既前期報建,招標準備情況登記,中期招標文件備案,后期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合同等備案制度。
實行備案制度后,招標辦的招投標管理職責變成了完全的裁判,由事前的行政審批改變為事后的備案審核監督。招投標市場的各方,即招標單位、招標代理單位、投標單位,尤其是前兩者只要依法辦理了相應的登記和備安后,就可以放開自己的手腳自由交易。現階段招標辦在工程招投標階段的監督管理工作僅限于備案后的資料審核和招標投標報名、開標、評標、定標階段的直接監督,以及對于建設單位違法和違規招標行為的查處。
二、現階段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雖然長期以來,各級招投標管理機構相繼完善并積累下來了一整套嚴謹、科學的針對招投標操作程序、評標專家網管理等的管理制度,力求實現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目標,但隨著形勢的進一步發展又呈現出一些新問題、新動向。
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現階段的工程招標投標、絕大多數還不是真正的市場經濟的較量,沒有充分體現質量、工期滿足要求的條件下工程造價最低——這一招標的根本目的,制約了招投標工作的進一步開展。
從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在全國大力推行的工程發包招投標制,評標辦法主要采用綜合評議法,所追求的還僅限于形式上的公正,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正。這是因為在當時的情況下,施工企業有些進行了改制,有些還背負著沉重的“小企業大社會”的包袱,企業間還不能處在同一起跑線上,加之當時的工程造價計價依據也不允許;另一方面的主要目的,還是防止在發包時的腐敗問題,因此只能采用形式上公正的招投模式。影響中標結果的因素是投標單位獲過什么獎,干過多少優質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編制的如何,預算人員編制預算的計算水平和標底有多大差距,投標文件是否按招標文件要求填寫,證章是否齊全等問題上,而真正能體現企業競爭實力的個別成本即“低價”都沒能得到很好的考慮,有時不可避免的摻進了太多的人為因素。
在當時國有經濟投資占主導地位,同時人們也剛從計劃經濟的約束和束縛中走出來,對于這種全新的招標模式認為已經是一種極大的進步了,畢竟只要參與了就有一線生機,總比沒有強。然而現在不同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非公有經濟成分日益壯大,如果還采用原有的招標評標方法,還是玩數字游戲,還存在過多的人為因素,而不能充分體現市場經濟中“價格”這一永恒的主題,標底是“100”,中標價卻非評定為“101”,花自己錢的投資者就會琢磨琢磨,再有投資建設時,出現規避和虛假招標就不難理解了。
對策:
工程造價是建筑市場運行的核心內容,建筑市場上存在的許多不規范行為,大多數與工程造價有關。長期以來,我國發承包工程計價中調節雙方利益、反映市場價格等方面顯得滯后,特別是在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方面,缺乏合理完善的機制,甚至出現了一些漏洞。實現建筑市場招投標領域的良性發展,除了發揮法律法規和行政監管外,充分發揮市場規律中“競爭”和“價格”的作用是治本之策。
對于以上問題,國家早已采取了循序漸進的造價管理體制改革,很早就提出了“控制量、指導價、競爭費”的改革措施,建設部89號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國家七部委《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等法規,雖規定了“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評標方法,但是由于沒有配套的計價依據做依托,僅在某些地方進行試點,絕大多數還都在“綜合評估法”上徘徊直到建設部107號部令《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和將于今年7月1日實施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的出臺,才確立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法律地位,才能夠滿足《招標投標法》所要求的“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的根本要求。因此可以這樣認為,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是促進建設市場有序競爭和企業健康發展的需要,是適應我國加入WTO融入世界大市場的需要,是實現招投標領域良性發展的必由之路。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應成為今后各級監督管理部門一段時期的首要任務和中心工作。此外,還要加快履約擔保和工程保險等配套措施的實施。
【打印】 【關閉】
分享到: | qq空間 | 新浪微博 | 人人網 | 豆瓣網 | MSN | 騰訊微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