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中國城市建筑的保護與發展
發布時間:2015-12-12 新聞來源:巖土英才網
任何一座城市,構成其城市精神與肉體的基石就是“社區單元”,只有“固本”才能“培元”。面對今天中國城市“千城一面”與“丑陋建筑”的泛濫,我們必須從城市社會空間性結構基礎入手,形成一整套關于規劃、建筑、美學、社會、法治與經濟的系統性方案與策略。文章以德國“社區單元”規劃體系為案例,深入剖析了當前中國舊城保護與城市再開發面臨的挑戰與機遇,提出要建立一整套適應中國國情的規劃體系,即:建立在舊城保護性更新策略之上的,以“社區單元”規劃為基礎的,得到相關法律、法規保障的綜合體系。——編者
近年來,在城市中頻繁出現的“丑陋建筑”引發各界關注。這些“丑陋建筑”的基本特征可以歸結為:建筑使用功能極不合理;與周邊環境和自然條件極不和諧;抄襲、山寨;盲目崇洋、仿古;折中、拼湊;盲目仿生;刻意象征、隱喻;體態怪異、惡俗;明知不可為而刻意為之等。
與“丑陋建筑”相對應的是中國城市的“千城一面”,城市的地域性特色、地方歷史與文化特征以及城市性格的多樣性與差異性逐漸喪失,城市淪為水泥盒子組成的森林,“丑陋建筑”在其中競相“綻放”。這樣的現象說明中國的城市化發展進入到了一個關鍵的轉型時期,城市化的快速發展模式將由“多快好省”向“精耕細作”轉變。對于中國廣大鄉村地區以及中小城鎮,這是發展的機遇。對于那些經過多輪大拆大建、快速擴張之后的大中城市,如何盤活存量,重新激活那些被遺忘的,卻又處于地理中心的老舊城區,同樣面臨重大的挑戰與機遇。
歐洲與中國一樣擁有大量歷史悠久、傳統豐富的城市。作為發達國家與地區,歐洲首先獲得了城市化發展的經驗與陣痛。歐洲的發展經歷與中國具有一定共性,其中許多經驗與方法值得我們思考與比較。同時,歐洲的社會歷史發展具有獨特性和不可復制性。
盡管全球化已經擴展到了地球的每一個角落,但是中國的城市化發展首先建立在自己的社會、經濟、文化與城市建筑文脈的基礎上,因為任何發展都來自于自身的歷史。而對于自身的認識,最好的辦法就是比較他者。
德國的“社區單元”規劃、舊城保護與法律保障體系
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德國的城市發展大約經歷了戰后重建、城市復蘇與擴張、舊城保護性更新、城市再開發、東西德合并后的城市復興等階段。
聯邦德國(原西德)在經歷了上世紀60年代的城市大規模擴建之后,自上世紀70年代開始,對此前10年城市開發所導致的傳統城市空間結構破壞和各種負面作用重新認識。
城市發展開始重視舊城的保護性更新,保護老城的空間骨架、格局與歷史風貌,發展并強調步行系統以及老城區的步行優先權,設置步行街或步行區域,對歷史建筑進行修繕,使用一切手段加強老城空間的活力。不再遵循那種將居住、工業、辦公、商業等功能與單一的土地利用開發相掛鉤的工業城市單一目標分區制,而是大量采用混合功能以重新激發城市自身的發展活力。舊城中城市文脈與肌理最重要的部分是居住社區,由住宅、鄰里環境及居民之間的社區交往共同構成的“社區單元”成為舊城改造、保護與更新的重點。住宅修繕與內部現代化改造成為城市規劃的目標與任務。基于混合功能的“生活綜合區”概念取代了土地利用的單一目標分區制。“生活綜合區”與“社區單元”成為構建老城歷史記憶、更新與發展活力的基石。“生活綜合區”提供了豐富的城市生活與活力,“社區單元”承載了城市文脈與歷史記憶,并將這些記憶活生生地展現與延續,最終發展為當代德國充滿能量與吸引力的老城生活與文化。
城市中最為普通的“社區單元”將千千萬萬的德國家庭結構性地組織在一起,成為構成一座城市的有機的、多樣的、創造性與充滿歷史記憶的空間細胞。
德國的歷史街區以“社區單元”和“生活綜合區”作為城市社會空間性的結構基石,同時,對城市歷史文化遺產與紀念物嚴格保護,取得了社會文化與經濟發展的雙贏,這得益于其完備的建筑規劃法規與成熟的法律體系。
德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其行政體系分為三級:即聯邦、聯邦州和州轄管理區。德國城市規劃法律也分為聯邦、聯邦洲和州轄管理區三個層級。
聯邦層面進行遺產保護及控制新開發的法律主要有兩部:《聯邦建筑法》和《城市建設促進法》。《聯邦建筑法》是城市規劃立法中的國家大法,為土地利用規劃和建造規劃提供明確的法律框架,并通過一整套措施調控城鄉規劃的實施。《城市建設促進法》是一項綜合性的關于舊城區改造和更新的法律。其不僅限于住宅建設與城市更新,并且強調全面地社會調查與廣泛的市民參與,以保障和平衡市民的共同或私人利益與城市的經濟利益。該法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了舊城保留與舊城擴建的有關規定。在各州層級上的法律主要有各州的建筑法規與建筑文物保護法。各州的建筑法規一般包括:關于建筑施工的規定,關于改變建筑用途的規定,關于拆除或部分拆除建筑的規定,關于建筑美學的規定,詳細的建筑規范和國家標準建筑規范等。州建筑法規對建設行為的控制,保證了歷史城區與街區的風貌不會被新建的項目所破壞,有損于風貌的設計將被取締或勒令修改。
各州轄管理區編制地區發展規劃,指導下屬市及區具體項目的實施。德國的州按地域分為若干規劃區,區內市或行政區的規劃部門組成規劃協會,編制區域規劃,規劃由協會最高權力機構——地區規劃委員會以決議形式通過,由該地區所在的行政區政府公布實施。各市、區、鄉在此框架下編制各自的建筑指導規劃。
除了規劃法規體系建設,相關的法律保障也尤為重要。德國于1951年頒布的《住宅所有權和長期居住權法典》強調住宅所有權人(業主)的群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平衡,該法典特別強調了住宅所有權人(業主)自治,允許他們為滿足不同的需求而在實踐中采取不同解決問題的模式,該法典歷經50多年基本保持不變。2006年德國頒布“住宅所有權法典修改案”,對個人利益和多數人利益進行新的調整和平衡。該修正案從2007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城市開發——北京模式
北京采取的是以老城為中心向外擴張的發展模式。自建國以來,北京的城市居住區“社區單元”空間發生了劇烈的社會空間性轉型。北京從一個充滿四合院、牌樓與廟宇的老帝都轉變為一個高樓林立、公園密布、道路寬闊的國際化大都市。
在建筑類型上,作為老北京城市主體肌理的“社區單元”,從以四合院為主逐漸發展為大雜院、排子房、蘇聯式居住區、大躍進建筑、火柴盒單元樓、“簡易樓”與超經濟住宅,后又發展成新式的單位住房——“大板建筑”、有機更新——“菊兒胡同”、商品房小區——“方莊社區”和點式塔樓——蝴蝶形平面等。
這些不同類型的“社區單元”依據不同的社區鄰里結構而建立,無聲無息地塑造并改變著城市生活空間的基礎部分:家庭、鄰里、社區與群落。
北京“社區單元”的社會性空間結構,自晚清大致經歷了由“血族鄰里”到“單位鄰里”再到“小區鄰里”的轉變。隨著舊社區單元的逐步解體,與之相隨的是舊有鄰里生活與社區文化的日漸消亡。當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后,建立在計劃經濟之上的社會配給系統隨之轉型,人們更多地按照市場行為,開始主動地選擇自己的居住空間與鄰里生活。現在的居住區設計規范或相關法規,盡管戶型、面積、配套設施等指標比計劃經濟時代有了巨大提高,但是在本質上,其鄰里居住模型的規劃設計思想并沒有伴隨著改革開放而發生本質性改變,甚至作為一個規劃思想和概念的“社區單元”還不為大多數人所知曉,也就更加談不上基于其之上的歷史街區保護性更新與城市建筑復興。
規劃思想的發展遠遠落后于中國城市建設的速度及其取得的輝煌成就。陳舊的規劃模型將祖國大江南北豐富的城市空間與生活簡化為各種一刀切式的標準、規范與數字,而無視它們的差異與多樣性。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中國城市的“千城一面”,同時讓“丑陋建筑”堂而皇之地以地標性建筑為名,到處泛濫。
城市開發——青島模式
現在的青島是我國東部沿海著名的現代化國際大都市,而歷史上的青島則以其尺度適宜的街道,有著紅色屋頂、未經雕琢的大塊花崗石基座的建筑所構成的充滿特色的老城區以及風光秀麗的高品質的海灘與海水浴場而聞名。青島的城市建設與發展不同于常見的“攤大餅”式城市擴張,而是在保護老城區的基礎上開發新城區,逐步形成了城市西部“紅瓦綠樹、碧海藍天”受到完整保護的老城以及城市東部“高樓林立、時尚摩登”的現代化新區。青島對老城與歷史建筑的保護不但沒有拖城市發展的后腿,反而構成了青島獨一無二的城市資源。
經考證,青島最早的城市形式源自于1898年10月11日生效的《臨時性建設監督法規》。這是一部由德國城市建筑師制定的非常簡約的建筑法規。其中規定了新建建筑的整體外觀體形、房屋正立面應與所在城區特征相匹配的原則,并對構成城市“社區單元”的建筑體量進行了非常具體的規定。基于此,青島的老城區逐漸形成“小單元寬街道”的空間形態,這與當時上海租界城區的“大單元窄街道”正好相反,也與今天中國城市開發區中普遍的“大單元寬街道”不同。
青島保存相對完整的老城區主要包括江蘇路以東、太平角六路以西、面積約9平方公里的區域。今天青島老城的保護與發展所面臨的挑戰也是許多中國老城與歷史街區所面臨的境遇。
城市保護更新從“社區單元”開始
對比德國城市建設的經驗,“社區單元”并不僅僅意味著品質優秀的社區建筑的設計與規劃,如果沒有完善的建筑與規劃法律法規以及思路清晰、脈絡明確的操作與管理路徑,將難以得償所愿。實際上,我國關于建設的各種法律法規編制,自1978年至今已經取得了豐碩成果,形成了一整套體系。但今天面臨新的國內與國際發展形勢,仍然需要不斷完善發展高層面的建筑法規,如:城市再開發法、土地區劃整理法、停車場法、城市公園法、自然公園法、上下水道法、住宅法、租賃住宅建設促進法等。同時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規范、指導建筑業各個方面的行為。
2007年10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總則中的第二條,清晰界定了城鄉規劃的內容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和社區規劃。其中“社區規劃”是與每一個人的生活起居關系最為緊密的環節。然而“社區規劃”作為這一整套自上而下的規劃體系中“毛細血管”的末端,無論在立法、管理、監督與支持上都顯得力不從心,往往只能通過一般性或地區性相關建筑設計或建設規范與標準進行抽象指導,大多無法應對來自基層的多樣而復雜的情況。因此,應盡快建立適應于中國國情的《住宅所有權和長期居住權法典》,以確立中國城鄉“社區單元”發展的相關法律基礎。同時,還需要發展和培育自下而上的監督和源于社區自身的行為規范。
德國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從政府剛性規劃向“內生性區域發展”轉變,這意味著加強地方行動,開展獨立的區域開發和更多的市民參與,需要更為分散的自組織以及分散式的管理結構。鑒于此,在中國城市的微觀層面,可以通過“社區營造”的方式來重新激活家庭、鄰里與社區的微循環。以本地社區居民為主體,通過社區組織保護與改善社區建筑條件,維護社區共有設施,發展社區經濟,鞏固和傳承地方文化。“社區營造”的參與機制可以充分確保基層與城市微觀空間活力與機能的自我修復與更新,而地方政府和市政部門則可以重新將注意力轉向公共利益。
任何一座城市,構成其城市精神與肉體的基石就是“社區單元”,只有“固本”才能“培元”,面對今天中國城市的“千城一面”與“丑陋建筑”泛濫,我們必須從城市的社會空間性結構基礎入手,城市的保護與更新首先從城市的細胞——“社區單元”開始。只有讓城市的細胞重新煥發活力與精神,城市與建筑的復興才能夠落在實處,城市的歷史與記憶、民族的文化與傳統、社會的進步與公正以及經濟的轉型與發展,才能夠真正與“根”相連,走進尋常百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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