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不得以變相審批方式批復水利工程開工
發布時間:2013-09-06 新聞來源:一覽監理英才網
一覽監理英才網了解:水利部近日明確水利工程的開工條件,以加強水利工程開工審批取消后的管理工作。
近日,水利部印發《關于水利工程開工審批取消后加強后續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水利工程開工審批取消后的管理措施,做好銜接工作,加強后續監管,保障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锻ㄖ窂娬{,各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決定要求,不得繼續以審批或變相審批方式批復水利工程開工,不得轉交下屬事業單位、協會繼續審批。
《通知》規定了水利工程開工條件為:項目法人已設立,初步設計已批準,施工詳圖設計滿足主體工程施工需要,建設資金已落實,主體工程施工、監理單位已按規定選定并依法簽訂了合同,工程階段驗收、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已明確,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已辦理,主要設備和材料已落實來源,施工準備和征地移民工作滿足主體工程開工需要等。同時,水利工程具備開工條件后,由項目法人自主確定工程開工。項目法人應當自工程開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開工情況的書面報告報項目主管單位和上一級主管單位備案。
此外,《通知》要求,項目主管單位應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的監督檢查,發現工程不具備條件違規開工、開工后不按規定進行備案的,應責令項目法人立即整改;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重大質量安全隱患的,應責令其停工整改,并對項目法人給予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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